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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案”带练、以“典”促学——吕某柏与鲍某全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

时间:2023-08-25  作者:怀维妍  新闻来源: 鄂伦春旗检察院

为贯彻全区检察长会议精神,进一步破解民事检察“三低两少”问题中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少的难题,鄂伦春旗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同时注重法律文书撰写工作,强化精品思维、案例意识,从案件开始办理时就以典型案例、指导案例为样板,努力办成精品案。

鄂伦春旗检察院办理的吕某柏与鲍某全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入选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全区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鄂伦春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鲍某全申请,查封了吕某柏名下位于鄂伦春旗大杨树镇桥40.62㎡平房一处和建筑面积112㎡的平房一处。2021年3月15日,鄂伦春旗法院受理了鲍某全与吕某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21年4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于2022年3月1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截止吕某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已经一年有余,但法院仍未审结作出裁判。

吕某柏认为鄂伦春旗法院审理鲍某全与吕某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直以找不到鲍某全为由迟迟未审结,属于拖延诉讼的行为,由于法院保全了吕某柏的不动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01受理及审查情况

吕某柏向鄂伦春旗检察院申请监督。鄂伦春旗检察院依法调阅了本案审判卷宗,针对吕某柏申请监督理由向其询问了案件细节,查明鄂伦春旗法院大杨树法庭审理本案存在历经一年多未审结的情况。并且卷宗中没有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手续,亦未发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其他特殊情形。由于法院保全吕某柏的不动产预估市值远远超过鲍某全的诉请金额,且长时间的保全措施导致吕某柏无法自由处置该不动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02监督意见

鄂伦春旗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审理该案严重超期,超期审理的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吕某柏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鄂伦春旗检察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鄂伦春旗检察院向旗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严格依照审理期限的规定进行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3监督结果

鄂伦春旗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审结了案件,解除了对吕某柏不动产的查封,并函复鄂伦春旗检察院,今后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吕某柏对本案服判息诉。

04典型意义

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于审判程序违法,可能会发展成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本案中,法院以找不到原告鲍某全为由,致使案件超过一年未审结,长期保全吕某柏的财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吕某柏多次要去上访。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进行判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检察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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