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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时间:2021-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不如实记录报告。
2、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6、其他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四、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为罪犯提请“减假暂”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为罪犯提请“减假暂”。
3、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
4、在为罪犯提请“减假暂”中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
5、其他违规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受理,不及时移送、不及时审查的。 
2、本院其他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
3、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
4、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
6、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
7、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8、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
9、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或者不决定逮捕。
10、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1、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 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员额检察官及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检察系统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充当司法掮客。原检察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系统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系统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1、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
2、“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等情况。
3、利用影响力干预办案,以案谋私、以案交友等违法违规办案情况。
4、执法司法效率低、执法司法尺度不一、对待群众来信来访态度生冷漠视等执法司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司法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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