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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离任检察人员的告知函

时间:2021-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高检网
 
  尊敬的老领导、同事们:
  首先对于您多年来为全市检察事业的无私奉献表示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并对您的生活致以最美好的祝福! 
  2021年2月底起,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开展。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从政治上建设政法队伍、确保忠诚纯洁可靠的必然要求;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更好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树立政法队伍新形象的必然要求;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推动政法队伍紧跟时代步伐、在新时代履行好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更好推进呼伦贝尔市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全体离任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各项从业禁止性规定的意识,着力整治顽瘴痼疾“检察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特向各位老领导、同事们宣讲解读并共同学习《检察官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等规定中检察人员离任后必须遵守的相关从业规定。望各位老领导、同事们认真学习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共同努力进一步提升检察公信力为盼!
       此函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1日
    

    

   《检察官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公务员法》中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中规定
  
  二、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六、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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