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原来的租赁合同并不会因为房屋被卖掉而自然终止或者解除。房屋售出后,新房主获得了原房主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例如租金请求权等,并承担相应的适租义务,例如维修房屋、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等。
而租客的居住利益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仍可以要求按照原来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期满。只是房东从原来的“老房东”变成现在的“新房东”。若原房东在租赁期限内擅自解除合同、强制把租客赶走,甚至在租客出门的时候换锁等,突然“清退”的行为将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客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房东提前解除合同,租客没做好准备的情况下,由此给租客造成的损失,房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