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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法制报》:检察“碳”索 点亮绿色(鄂伦春旗检察院)

时间:2023-06-05  作者:李岱岷  新闻来源: 鄂伦春旗检察院

近年来,鄂伦春旗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生态检察职能优势,立足地区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主动融入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积极探索在办案中认购碳汇替代修复,努力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基层实践样本,助力国家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利用地区优势资源

积极开展碳汇替代修复实践探索


鄂伦春旗检察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深化检企协作,充分利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所属的克一河森工公司可销售“符合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erfied Carbon Standard简称VCS)”林业碳汇产品的优势条件,积极探索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检察模式。


(一)构建党委政府+检察模式,检察机关为主多部门协作配合。


推动鄂伦春旗委、政府联合发文。积极与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沟通汇报工作,努力争取旗委政府的支持与肯定。经鄂伦春旗委、政府共同研究,由鄂伦春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双碳”检察工作的实施方案》;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各方面配合的工作格局。各乡镇各部门在工作中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在开展“双碳”检察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双碳”检察工作取得实效。



(二)构建国有企业+检察模式,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作用。


建立检企协作配合机制。发挥驻旗国有森工企业优势资源,与具有销售“符合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erfied Carbon Standard简称VCS)”林业碳汇产品的克一河森工公司召开建立“生态检察+办案补偿”机制座谈会,会签《关于建立生态检察+办案补偿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适用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原则,适用范围及日常协作内容,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共建生态检察碳汇修复实践基地。包括设立生态检察碳汇修复办公室、共建生态修复公益林,运用实际修复与碳汇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方式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功能得到恢复,坚持主动服务大局,加大山林保护力度,打造具有鄂伦春地区特色的碳汇生态修复新模式。


坚持问题导向

让碳汇替代修复弥补生态修复短板


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目前在司法领域仍处于探索阶段,鄂伦春旗检察院深入分析碳汇替代修复所具备的优势,以解决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严格依照法定办案程序,审慎开展碳汇替代修复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一)办案中遇到的修复难问题


近年来,鄂伦春旗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生态修复困难问题:目前毁林毁草案件均以自然恢复为主;案件当事人修复能力不足,对盗伐林木类型案件,在办案机关鉴定出被毁坏的林木的经济价值的情况下,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以承担生态环境民事赔偿为主;检察机关收取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均缴纳上级财政,不能用于实际生态修复。


(二)碳汇替代修复的优势


与传统异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传统替代性修复相比,碳汇修复具有以下优势: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碳汇修复只需认购碳汇产品即可完成恢复因当事人的损害导致的“固碳释氧”生态功能损失;碳汇替代修复是专业化修复方式。碳汇修复是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当事人有偿购买森工企业已产出的碳汇产品,避免当事人因修复能力不足导致的不完全修复问题;可以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对于林地面积小,损害结果较轻的案件通过行政机关制定造林计划到实施完成需要时间较长,容易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可以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难题。通过认购碳汇修复生态可不需要考虑资金后续使用和监管问题。目前,该院已将收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万余元认购林业碳汇产品1250吨。


(三)案件办理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四)适用碳汇修复生态应坚持的原则


坚持以原地修复为原则。原地修复是最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的修复方式,只有在无法实现原地修复的情况下才考虑替代修复方式;坚持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认购碳汇替代修复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结合修复需求,履行能力等因素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坚持修复“固碳释氧”功能原则。碳汇替代性修复应当修复“固碳释氧”功能,对于破坏生态造成的其它损失应通过其它修复方式进行。


(五)开展碳汇替代修复的案件范围


在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等案件中,针对当事人毁林毁草的程度,在当事人提出自愿认购碳汇修复“固碳释氧”功能性损失的,与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积极赔偿国家损失情节予以考虑;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探索通过计算碳汇量向当事人主张以“碳”代赔;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等价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








完善碳汇替代修复机制

推动生态检察高质量发展


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目前还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鉴定评估测算方式不健全、公众认知度低等问题,应逐步完善碳汇替代修复机制,更好的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一)完善碳汇修复协作机制


继续深化协作机制,及时总结协作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逐步展开探索;针对具体问题拟定实施细则,继续研究形成《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的实施细则》及《生态环境民事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建立《碳汇替代修复办案协作机制》,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深化协作,实现全旗碳汇修复司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创新鉴定评估机制


目前,该院已与内蒙古林业大学测算碳汇相关专家联系,通过咨询专家意见计算碳汇损失;与属地林草局及森工公司加强沟通,通过林业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补植复绿计划等综合评估当事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结果。


(三)提升公众参与度


邀请林业碳汇方面的专家参与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发表专业意见,提升群众公信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统媒体、多媒体等平台普及碳汇生态修复知识,让公众参与到检察机关的工作中来;探索运用检察云平台,通过公益诉讼观察员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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