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辅助检察官科学有效、高效准确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等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自被最高检确定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单位以来,鄂温克旗检察院充分结合区域自然、人文、地理等实际情况,综合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范本及先进地区经验做法,通过四百余次反复数据测试,探索出更加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评估模式及评估体系,并在实际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
在办理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在有限的时间内考察出,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本次犯罪系自驾事故具有偶发性,犯罪嫌疑人具有积极救助的行为,供述稳定,有积极赔偿的意愿,系退役士兵且社区、群众均反应其平时表现良好,通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低,不应当逮捕,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有助于其积极赔偿,争取谅解,促进矛盾化解。
在办理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对于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况存在困惑,通过检察官联席会仍不能得出一致结论,最后检察官通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来对其社危险性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印证其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综合其有固定住址、有固定收入、曾救助过国家级保护动物等情况,通过评估认为王某某社会危险性较低,检察机关遂向法院建议适用缓刑,并得到判决支持,赢得犯罪嫌疑人的衷心感谢。
以上两起案件,是鄂温克旗检察院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的缩影,也是刑事检察运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常态。
下一步,鄂温克旗检察院将持续践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和使命,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机制,强化检察职责,凝聚多方合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