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移送是检察职能融会贯通、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的关键。2024年7月,鄂伦春旗检察院未检检察官通过对检察机关日常工作中交付执行的检察台账、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智能化一体平台与公安机关大数据平台系统进行数据对比,发现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可能存在未经请假私自外出情况。高某某擅自外出,未到辖区司法所请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监管规定,司法所未尽到监管职责,检察院应当对其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法律监督线索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未检检察官通过与刑执部门对接,由案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将该线索移送至刑执部门,确保了线索的无缝衔接。刑执检察官在接到案管部门移送的高某某擅自外出线索后,立即到负责对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大杨树镇司法所进行调查,通过查询高某某签到情况并对高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询问。
经核查证实高某某于2024年6月21日凌晨进行签到后乘坐火车前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并将签到手机放置在家中,防止定位追踪,并于6月22日晚上回到家中再次签到,有意制造未曾外出假象逃避监管。针对该线索刑执检察官立即向鄂伦春旗司法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鄂伦春旗司法局通过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对高某某给予其警告处分,并计入社区矫正档案,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刑事执行进行监督,确保了刑罚正确实施,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下一步,鄂伦春旗检察院将不断完善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机制,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线索内部移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检察“一体化”履职理念,有效整合内部监督资源,用检察智慧写好检察监督质效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