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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检察院:以案释法:缓刑≠“无拘无束”

时间:2024-06-05  作者:王飞宇  新闻来源: 海拉尔区检察院

海拉尔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期间,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未按规定进行报到。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筑牢社区矫正工作安全防线,检察人员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通过查看内蒙古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智能平台;查阅刑事审判信息;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了解张某情况等方式,核实张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因此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针对此种情况,海拉尔区检察院向海拉尔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海拉尔区司法局对张某进行警告,并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对检察建议书进行宣告送达。

海拉尔区司法局采纳检察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作出警告决定。海拉尔区检察院与海拉尔区司法局联合对张某开展警示教育。

一是宣讲法规,释明规矩。海拉尔区司法局对被警告的社区矫正对象宣读了警告决定书并进行批评教育,检察官随后逐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重点对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请假外出、变更居住地、考核奖惩、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相关规定详细释理。

二是严格要求,强化监督。检察官还强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表明张某如果再次因违反监管被警告仍不改正,将被收监执行,要求张某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不踩红线、不触底线,争取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同时,检察官表示将持续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端正矫正态度,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他还表示将以此为契机,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努力改正错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在刑罚执行之前给罪犯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要求罪犯遵守相应的规定。考验期满后,根据考验期的表现再决定要不要把判决的刑期执行,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缓刑不等于“自由”,更不是“无罪释放”,被宣告缓刑的在考验期内如果表现不好或者是违反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将会撤销缓刑执行正式的刑罚。

社区矫正是缓刑执行的一种重要手段,体现的是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的人文关怀,释放的是最大的司法善意。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缓刑后,应加倍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考验期内遵守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以便在缓刑结束后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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