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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涉疫案件获判

时间:2023-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办案职责,提起公诉的首例涉疫案件获判,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0年4月1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涉嫌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在旗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指控事实发表公诉意见,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并当庭宣判,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庭审现场,被告人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悔过,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是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实施的妨害公务案件。依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核把关该案,快速审查起诉,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得到法庭采纳,有力震慑了犯罪,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执法的权威不容挑衅,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公民在遇到防疫人员工作、民警执法时,应理性对待积极配合,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配合防疫工作、民警执法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阻碍防疫工作和民警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必将零容忍、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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