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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凝聚化解合力,实质性化解一起行政争议案件

时间:2020-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根河检察

  近日,根河市检察院联合根河市人民法院对根河市环境保护局与满归镇某养猪场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通过诉前调解达成协议。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调会
  
  2019年4月26日,根河市环境保护局(现呼伦贝尔生态环境局根河分局)对根河市某养猪场作出了处罚决定,要求其立即停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排放猪尿,并处以罚款贰拾万元。至2019年12月27日,某养猪场未缴纳罚款,根河市环境保护局遂向根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按照根河市检察院、根河市人民法院、根河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关于加强根河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意见》要求,根河市人民法院与根河市检察院共同组织了案件听证会,会上听取了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关于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罚程序等情况的陈述和质证,经调查和听证,使案情清晰明了。
  
  听证过程中了解到,当事人妻子因癌症在北京住院看病,当事人本人在家照顾猪舍,并且识别文字能力弱,不了解申请听证的要求和规定,在短期内听证存在较大困难,当事人妻子遂电话向根河市环境局提出了延期听证申请的要求。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日之内提出书面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根河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告知其可以在障碍消除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而未告知,也未组织听证,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导致当事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当得知根河市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表示要在身体恢复时在京上访。
  
  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意见的程序。听证制度作为一项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申辩权利的程序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根河市环境保护局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案件事实也存在不清楚情况。据此,根河市检察院建议根河市环境保护局撤销对某养猪场的行政处罚。在根河市检察院和法院充分的释法说理下,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沟通,最终根河市环境保护局撤销了对某养猪场的行政处罚,达成了和解。
  
  为落实高检院“做实行政检察”,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要求,根河市检察院先后到根河市人民法院、根河市司法局调研、征求意见,起草会签了《关于加强根河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意见》为行政争议化解提供了确实可行的规范指引。该案是根河市检察院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工作的首例案件,也是根河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首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贏。本案的办理,成功的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审前,最大限度节约了司法资源,将社会矛盾化解于萌芽阶段。
  
  下一步,根河市检察院将继续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断完善化解机制,总结行政争议化解经验,做实行政检察工作,为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贡就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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