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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两案例入选2023年度全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提前介入 刑事和解 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



内蒙古瑞某农牧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主要经营研发、制造、销售牧草、秸秆系列收获机械。2021年,该公司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18年,该公司自主研发的9YG-1.4/1.4A型圆捆打捆机获呼伦贝尔市科学进步二等奖。


周某、赵某亮曾任瑞某公司总经理、研发部长职务。任职期间,二人均与瑞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且公司对涉密事项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2022年6月,赵某亮在工作期间,擅自进入瑞某公司涉密电脑,非法拷贝复制4.9万余份涉密文件,包括“一种桔杆圆捆打捆机技术”。2022年7月,周某、赵某亮从瑞某公司离职后,周某先后注册成立六家公司,经营范围与瑞某公司类似。周某、赵某亮利用窃取的技术信息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牧草、秸秆收获机械零部件,已组装成25台收获机但未对外销售。


经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瑞某公司的“一种秸秆圆捆打捆机技术”属于技术类商业秘密;经评估,瑞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为418.9万元。周某、赵某亮窃取并应用的技术信息与瑞某公司技术信息密点实质相同。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公安厅对本案联合挂牌督办。同年2月13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依法对周某、赵某亮批准逮捕。在自治区检察院指导下,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一是引导侦查获取案件关键证据。对涉案技术信息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信息价值认定等疑难问题侦查取证,核查拟生产、加工的零部件是否包含涉案技术信息,确保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的准确性;二是引导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由于周某、赵某亮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尚未获得利润,应当参考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综合考量商业秘密剩余经济寿命期、折现率、技术贡献率等因素得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具体损失。2023年4月13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向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促进权利企业与被告人达成民事谅解协议,及时维护瑞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16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周某、赵某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处罚金十万元,五万元;同时,在检察机关建议下,人民法院判令周某、赵某亮三年内禁止从事圆捆打捆机制造的相关活动。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瑞某公司自主研发的圆捆打捆机市场占有率高,竞争优势明显,成为国内打草机械行业的优势企业。检察机关强化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保护,加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护航企业创新发展。(二)建议适用从业禁止,防止企业权益再次受损。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附加刑,防止被告人“重操旧业”,再次实施侵权违法活动,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再次受损,积极营造“保护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郑某猛侵犯著作权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抽样取证 一体化办案



基本案情



郑某猛为“桐某阁”网站经营者。2019年底至2023年3月,郑某猛在“桐某阁”网站上刊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子书刊供用户付费阅读或下载。其中,包含中某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刊1316部。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316部检材作品中有对应样本的1277部,相似度在70%以上的有1235部。同时,刊载的电子书刊中包括淫秽色情小说4086部,经公安机关鉴定属淫秽物品。郑某猛经营“桐某阁”论坛网站主要通过注册会员、充值金币方式获利,截止2023年3月,非法获利21.5万余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由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挂牌督办。2023年4月,牙克石市公安局先后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对郑某猛立案侦查。自治区检察院全程跟进指导,坚持上下一体联动,适时安排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两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鉴于涉案侵权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侵权复制品来源、是否获得著作权人许可、非法经营数额等方面完善客观证据,重点对抽样样本进行同一性比对。


2023年7月7日,牙克石市公安局向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牙克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4日,牙克石市检察院将本案移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呼伦贝尔市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对中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235部作品及郑某猛无法提供权属证明的其余27万余部电子书刊,综合中某公司提供的权属证明、同一性鉴定意见、抽样取证等情况,依法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二是规范证据收集程序。引导公安机关规范收集阿里云镜像数据、淫秽物品浏览量下载量、网站经营收入等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


2023年11月8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某猛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精准指控犯罪。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呈现侵权作品数量庞大,权利人极为分散,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等特点,应当依法采用抽样取证方法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检察机关对抽取样本、抽样范围、抽样方法等因素进行严格审查,结合行为人供述和辩解等情形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二)上下联动一体办案,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针对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案情复杂、涉及犯罪地域广、办案难度大的特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共同研究案情,提前介入侦查,全面审查证据,力求精准指控,严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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