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的公益诉讼工作中,涉及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收取的生态损害赔偿金问题,虽然我国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这笔款项如何管理、怎样使用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赔偿金缴到哪里?怎么管理和使用?这成为了摆在检察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最近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这个难题有了解决办法。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市财政局建立专门帐户用于管理全市两级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收取的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不得挪作他用。近日,双方会签了《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该《管理办法》共1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项:
适用范围
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收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适用本办法。
排除使用情况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认或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所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适用本办法。国家已经拨付或计划拨付资金用于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检察机关不再使用公益诉讼收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修复该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害。
资金来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认的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金和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
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办理该公益诉讼案件造成损害的修复和相关支出,以及易地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接受监督
审计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察机关对社会公开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委托修复生态环境
由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等单位,根据专家意见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和相关法律规定开展修复工作。检察机关监督实施。
支出规定
由检察机关审批,检察机关与财政局定期对生态损害赔偿金专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对账。
挤占挪用资金罚则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该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全市两级检察院正陆续将前期收取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存入该专门账户。今后,在上级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前,全市两级检察院收取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将直接存入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