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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宣教部:教育培训工作操作规范

时间:2015-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1条  市院政治部宣教部负责全市两级院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干警的培训工作;管理参训学员工作;组织培训考试工作;统筹调度培训资源,储备培训师资,做好检察官讲师团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各部门、各旗市区院共同完成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做好各项送训工作。负责全市检察人才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1.2条  政治部宣教部工作范围:

(一)教育培训工作;

(二)检察人才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工作操作规范

 

第一节  培训类别

第1.3条  做好提升全市干警学历教育工作。

(一)干警参加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学习,须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审批,报教育培训部门备案。

(二)在职干警提升学历的,取得毕业、结业证书的,报政治部宣教部备案。

第1.4条  认真完成高检院、自治区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组织的高级检察官研修、基层检察长轮训、任职、初任检察官、新进人员培训、及公务员培训等各项选训送训任务;配合上级院利用网络、视频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育培训,组织好网络晋升培训。              

第1.5条  市院政治部宣教部根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培训班的层次特点和专业特点设置不同的培训科目。

第1.6条  与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各有关部门的全员练、赛活动;

第1.7条  在市院内网充实司法考试题库,继续抓好司法考试集中培训;继续开展计算机应用等岗位技能培训;

第1.8条  指导开展以专业岗位技能为重点的教育培训。

第1.9条  认真组织开展其他各项培训。


第二节  管理制度

第2.0条  档案管理制度。由市院政治部宣教部承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档案由培训处管理。其中干警参加培训的类别、时间、内容、成绩由培训处归档管理。

第2.1条  停训制度。学员在培训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参加培训,或累计缺课达总课时30%以上的,予以停训,不得获取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停训学员可重新参加同类培训。

第2.2条  缓训制度。学员在接到调训通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经培训承办单位批准,可参加下期同类培训。

第2.3条  退训制度。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培训管理规定,予以退训,退训学员由所在单位教育处理,视为培训不合格,年内不可重新参加同类培训。

第2.4条  缓考制度。学员培训结束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结业考试的,经培训承办单位批准,可参加下期同类培训考试。

第2.5条  补考制度。学员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下期同类培训考试,补考仍不合格,不得获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2.6条  减免训制度。学员因病或工作等特殊情况,不宜参加培训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核实,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交培训承训单位批准,可以减少或免予培训。

第2.7条  请销假制度。参训学员培训期间因事外出,必须向承训单位领导请假,并按时归队,及时销假。

第2.8条  市院政治部宣教部建立讲师团教师工作档案,检察官讲师团教师队伍实施动态管理,对明显不胜任的,逐年淘汰更新。


第三节  培训保障

第2.9条  各院要做好培训学员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3.0条  市院政治部宣教部建立检察官讲师团师资库,兼职教师执行教育培训部门的教学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配合政治部宣教部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培训要求上报授课专题,搜集授课素材,准备授课材料,组织讲义。

(二)参与教育培训教材、题库等的建设工作,参与市院统筹组织的调研和课题研究活动。

(三)对教育培训部门和实施部门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承担其他各项教育培训工作任务。

第3.1条  各部门、各院、兼职教师可在统编教材基础上,针对各自岗位特点,自行编制辅导教材或讲义。


第四节  考试考核

第3.2条  考试分为集中培训考试、岗位练兵考试、主题实践活动考试和干部竞争上岗考试。根据考试类型确定考试范围,重点是测试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考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手能力。

第3.3条  集中培训考试命题由本次培训教学人员承担,政治部宣教部负责审核把关。政治部宣教部负责试卷的印制、保管、考场安排及相关工作。

第3.4条  岗位练兵、主题实践活动考试命题根据练兵、实践活动的主题由市院党组指定部门和人员承担。

第3.5条  干部竞争上岗考试命题由市院党组指定专人承担。

第3.6条  集中培训参考人员在培训过程中达到各项培训要求后,才能参加考试。无故旷课或请假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3.7条  集中培训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培训结束前安排。其他单独组织的考试,时间另行提前通知。每一科目考试不超过两个小时。

第3.8条  检察官讲师团成员实施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反馈给讲师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并与市院对旗市院、市院各部门的目标考评挂钩。


第五节  奖惩

第3.9条  每次培训考试结果均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考试成绩记入应考人员档案,以书面方式通知应考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并在内网公布。根据需要,重要考试结果以院为单位通报给旗市人大、组织部、政法委。

第4.0条  检察官讲师团教师优先选派到全国、全区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择优选入市级检察人才库,优先向上级院推荐入选检察人才库。

第4.1条  市院每年对各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对年内在教育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检察人才工作操作规范

第4.2条  负责落实高检院、自治区院、市院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

第4.3条  负责承担全市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拟定并落实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4.4条  负责调查研究检察人才工作情况,提出加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协调、检查人才工作。

第4.5条  负责全市检察人才工作情况和人才信息、数据的综合、汇总及上报;负责全市检察人才工作宣传与指导工作。

第4.6条  负责全市检察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全市检察业务人才档案,做好检察人才评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协调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

第4.7条  负责涉及人才工作的市直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考核工作以及交办的其它工作。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

《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考试办法》

《关于组建呼伦贝尔市检察官讲师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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