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 市院政治部宣教部负责全市两级院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检察干警的培训工作;管理参训学员工作;组织培训考试工作;统筹调度培训资源,储备培训师资,做好检察官讲师团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各部门、各旗市区院共同完成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做好各项送训工作。负责全市检察人才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1.2条 政治部宣教部工作范围:
(一)教育培训工作;
(二)检察人才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工作操作规范
第一节 培训类别
第1.3条 做好提升全市干警学历教育工作。
(一)干警参加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学习,须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审批,报教育培训部门备案。
(二)在职干警提升学历的,取得毕业、结业证书的,报政治部宣教部备案。
第1.4条 认真完成高检院、自治区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组织的高级检察官研修、基层检察长轮训、任职、初任检察官、新进人员培训、及公务员培训等各项选训送训任务;配合上级院利用网络、视频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育培训,组织好网络晋升培训。
第1.5条 市院政治部宣教部根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培训班的层次特点和专业特点设置不同的培训科目。
第1.6条 与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各有关部门的全员练、赛活动;
第1.7条 在市院内网充实司法考试题库,继续抓好司法考试集中培训;继续开展计算机应用等岗位技能培训;
第1.8条 指导开展以专业岗位技能为重点的教育培训。
第1.9条 认真组织开展其他各项培训。
第二节 管理制度
第2.0条 档案管理制度。由市院政治部宣教部承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档案由培训处管理。其中干警参加培训的类别、时间、内容、成绩由培训处归档管理。
第2.1条 停训制度。学员在培训期间因故无法继续参加培训,或累计缺课达总课时30%以上的,予以停训,不得获取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停训学员可重新参加同类培训。
第2.2条 缓训制度。学员在接到调训通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经培训承办单位批准,可参加下期同类培训。
第2.3条 退训制度。学员在培训期间违反有关培训管理规定,予以退训,退训学员由所在单位教育处理,视为培训不合格,年内不可重新参加同类培训。
第2.4条 缓考制度。学员培训结束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结业考试的,经培训承办单位批准,可参加下期同类培训考试。
第2.5条 补考制度。学员考试不合格,可参加下期同类培训考试,补考仍不合格,不得获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2.6条 减免训制度。学员因病或工作等特殊情况,不宜参加培训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核实,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交培训承训单位批准,可以减少或免予培训。
第2.7条 请销假制度。参训学员培训期间因事外出,必须向承训单位领导请假,并按时归队,及时销假。
第2.8条 市院政治部宣教部建立讲师团教师工作档案,检察官讲师团教师队伍实施动态管理,对明显不胜任的,逐年淘汰更新。
第三节 培训保障
第2.9条 各院要做好培训学员的各项保障工作。
第3.0条 市院政治部宣教部建立检察官讲师团师资库,兼职教师执行教育培训部门的教学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配合政治部宣教部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培训要求上报授课专题,搜集授课素材,准备授课材料,组织讲义。
(二)参与教育培训教材、题库等的建设工作,参与市院统筹组织的调研和课题研究活动。
(三)对教育培训部门和实施部门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承担其他各项教育培训工作任务。
第3.1条 各部门、各院、兼职教师可在统编教材基础上,针对各自岗位特点,自行编制辅导教材或讲义。
第四节 考试考核
第3.2条 考试分为集中培训考试、岗位练兵考试、主题实践活动考试和干部竞争上岗考试。根据考试类型确定考试范围,重点是测试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考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手能力。
第3.3条 集中培训考试命题由本次培训教学人员承担,政治部宣教部负责审核把关。政治部宣教部负责试卷的印制、保管、考场安排及相关工作。
第3.4条 岗位练兵、主题实践活动考试命题根据练兵、实践活动的主题由市院党组指定部门和人员承担。
第3.5条 干部竞争上岗考试命题由市院党组指定专人承担。
第3.6条 集中培训参考人员在培训过程中达到各项培训要求后,才能参加考试。无故旷课或请假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3.7条 集中培训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培训结束前安排。其他单独组织的考试,时间另行提前通知。每一科目考试不超过两个小时。
第3.8条 检察官讲师团成员实施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反馈给讲师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并与市院对旗市院、市院各部门的目标考评挂钩。
第五节 奖惩
第3.9条 每次培训考试结果均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考试成绩记入应考人员档案,以书面方式通知应考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并在内网公布。根据需要,重要考试结果以院为单位通报给旗市人大、组织部、政法委。
第4.0条 检察官讲师团教师优先选派到全国、全区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择优选入市级检察人才库,优先向上级院推荐入选检察人才库。
第4.1条 市院每年对各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对年内在教育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检察人才工作操作规范
第4.2条 负责落实高检院、自治区院、市院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
第4.3条 负责承担全市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拟定并落实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4.4条 负责调查研究检察人才工作情况,提出加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指导、协调、检查人才工作。
第4.5条 负责全市检察人才工作情况和人才信息、数据的综合、汇总及上报;负责全市检察人才工作宣传与指导工作。
第4.6条 负责全市检察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全市检察业务人才档案,做好检察人才评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协调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
第4.7条 负责涉及人才工作的市直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考核工作以及交办的其它工作。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
《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考试办法》
《关于组建呼伦贝尔市检察官讲师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