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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检察机关发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0-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内蒙古检察微信公众号
  2020年4月22日是第51个世界地球日,“珍爱地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今年纪念活动主题。
  
  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工作方面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在全区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项活动,全区检察机关将组织开展“十个一”野生动物保护系列活动,即自治区检察院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调研、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开展一次案件集中评查、组织一次研讨会”;各分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要组织“办理一批优秀案件、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交一份专项报告、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
  
  即日起,自治区检察院将陆续发布“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5件刑事案例和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全区检察机关将坚决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把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作为首要任务,以严惩违法犯罪、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司法力度。
  
  “内蒙古检察机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曹文某、曹志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达某走私珍贵动物案
  
  4.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5.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6.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诉葛某等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四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诉木某等四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以下为内蒙古检察机关首批发布的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曹文某、曹志某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刑事诉讼职业犯罪跨区域犯罪
  
  【要旨】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只有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职业犯罪团伙,斩断野生动物违法犯罪链条,才能形成对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曹文某从2003年起便以贩卖野生动物为业,其子曹志某从2015年开始协助曹文某从事接货、发货、支付货款等事宜。2016年8月,曹文某从黑龙江省黄某处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鸳鸯312只;2016年11月,曹文某从黑龙江省张某处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琴鸡33只;2016年11月,曹文某在乌兰浩特市其居所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猞猁2只;2016年8月至12月,曹文某销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鸳鸯4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花尾榛鸡93只。
  
  【调查和诉讼】
  
  2017年11月18日,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曹文某、曹志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诉至阿尔山市人民法院。2018年4月2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判决曹文某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曹文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曹志某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受曹文某指使,未获得利益分配,且系初犯,判处曹志某免于刑事处罚。曹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9月27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曹文某、曹志某以贩卖野生动物为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鸳鸯、黑琴鸡、猞猁、花尾榛鸡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4个物种440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曹文某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广泛联系、居间交易,在较短时间内便形成了跨省域野生动物违法交易市场。本案先后牵涉出野生动物的“卖家”“买家”16名,通过本案的办理,打掉了一个辐射内蒙古、黑龙江、吉林等地的跨区域犯罪链条,有力打击了跨区域野生动物犯罪活动。
  
  案例二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关键词】
 
  刑事诉讼捡拾鸟卵检察建议
  
  【要旨】
  
  野生动物产出的卵、蛋也属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检察机关在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时,既要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要重视对野生动物产出卵、蛋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7日至6月3日,李某某在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湖东北侧多次捡拾野生鸟卵共计1910枚。李某某通过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将1848枚野生鸟卵发往外省,上述野生鸟卵在运输过程中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查获,其余62枚野生鸟卵被李某某腌制。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捡拾的1910枚野生鸟卵系骨顶鸟、草鹭、红头潜鸭等鸟类产出,这些鸟类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调查和诉讼】
  
  2020年1月2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诉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0年2月2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2年执行。在办案过程中,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猎期、禁猎区”的规定,向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公安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报请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划定禁猎区、禁猎期,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
  
  【典型意义】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呼和诺尔湖位于呼伦贝大草原的中心地带,是众多野生鸟类的栖息地。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追究李某某捡拾鸟卵的刑事责任,不仅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有利于野生动物的种族延续、繁衍生息。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地方政府划定禁猎区、禁猎期,实现了“办理一案推动一类问题解决”的良好社会效果。目前,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已就拟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划定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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