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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公布5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案例一

王某甲、王某乙与呼伦贝尔市**局

工伤认定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丙和王某乙的女儿王某丁二人生前就职于同一公司。2016年9月9日晚,公司聚餐后,二人同乘同事张某某酒后驾驶的车辆从单位(住所地在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镇)离开,后又到本单位同事李某某居住的**镇小区门口接上李某某向海拉尔北山口方向行驶。途中与一辆重型牵引车相撞,二人当场死亡。经调查认定,张某某和重型牵引车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丙和王某丁不负责任。2017年,呼伦贝尔市**局对王某丙和王某丁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王某甲、王某乙对此不服,分别起诉至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1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丙和王某丁乘坐车辆行使路线并不属于其回家的最快捷且合理路线,二人出行目的及目的地无法确定。所以,二人受到的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因此不属于工伤。判决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甲、王某乙不服,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10日,呼伦贝尔市中院裁定驳回二人的再审申请。二人向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上下级联动,围绕焦点调查核实。牙克石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向牙克石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予采纳后向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20年3月23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数次与当事人及其律师、法院原承办法官交流,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向呼伦贝尔**局当面咨询意见,并多次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经过深入调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丙和王某丁回家路线是否为回家的合理路线,二人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是诉讼争议焦点。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在2020年6月18日组织公开听证,并决定依托中国检察听证网对该案进行现场直播。

二是搭建“网络直播+行政机关派员出席”平台,提升听证质效。听证会前,检察机关邀请**局有关人员和王某丙和王某丁就职公司负责人出席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5人担任听证员,其中4人为法律职业者,充分借助“外脑”,确保听证公正。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全程直播,接受社会各界观摩和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三是充分释法说理,解决案件争议焦点。听证会上,围绕王某丙和王某丁乘坐车辆实际行驶的路线是否是“二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这一焦点,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和当事人出示路线图、列明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并由听证员进行质证。听证员闭门审议后,一致同意两级检察机关意见,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上下班合理路线不应机械理解为是唯一且最短的路线,应当综合考虑适当变更路线到达目的地合理性,只要属于合理范围的就可以认定为是上下班途中。听证会后,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4月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指令牙克石市法院再审。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网络直播,增强公开听证的透明度;邀请行政机关有关人员参加,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和重视,有助于畅通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渠道;通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人士参加听证,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的优势,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以合理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二

海拉尔区**局怠于履行对呼伦湖非法捕捞鱼类产品

监管职责监督案

【基本案情】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原呼伦贝尔盟达赉湖及贝尔湖湖域建立内蒙古达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于2015年更名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8年7月26日,为保护呼伦湖及贝尔湖生态环境,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全面禁渔,即日起呼伦贝尔市渔业捕捞审批部门不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放呼伦湖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市场食品流通环节出现呼伦湖、贝尔湖水产品的相关行为、或者出售“假冒”的呼伦湖、贝尔湖水产品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2020年12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场上仍有“呼伦湖、贝尔湖野生白鱼、鲤鱼、湖虾”字样的生鲜产品出售。而且,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准予达赉湖渔业经营店注册登记。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深入调查核实,做到证据充分。2020年1116日,海拉尔区检察院对该案予以立案。经过对当地各大型超市、集贸市场、水产店等地区的现场排查取证,询问经营业主渔产品来源,对市场上售卖的标为“达赉湖、呼伦湖”鱼类产品的现场取证等证实市场上确有渔业生产厂商将其他地区的渔产品冒充呼伦湖、贝尔湖的野生鱼类进行出售;当地渔业生产厂家有在呼伦湖违法冬捕的情况。    

    二是规范听证程序,合力推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共5名听证员,并邀请海拉尔区**局派员出席听证会。通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听证员讨论及发表意见,对在呼伦湖自然保护区的捕捞行为应适用何种规定进行详细法律解析,向呼伦贝尔市政府征询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呼伦湖自然保护区应为全年禁渔区,海拉尔区**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市场上出现违法捕捞的渔业产品,应向其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监管工作。

三是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有效保护呼伦湖生态环境。通过公开听证,海拉尔区**局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建议,大力开展排查工作。利用行政审批登记系统对含有“达赉湖”、“达来湖”、“呼伦湖”、“贝尔湖”等相关字样的在册企业单位进行排查,对涉及的10家企业责令要求将营业执照名称进行变更、营业牌匾上去掉。对餐饮单位、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和美团、饿了么等网络订餐平台进行排查,要求各经营主体不得以“达赉湖”、“呼伦湖”等字样为噱头诱导欺骗消费者购买,菜谱中不得出现相关字样。截至目前,海拉尔区**局共排查餐饮单位177家、集贸市场8家、大型超市10家,未再发现类似问题。

【典型意义】

本次公开听证,有效借助“外脑”智力优势,邀请行政法专家学者,现场对有关行政法规予以解读,为有关渔业经营者厘清对规章制度的理解误区。通过公开听证,既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办案过程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又向广大餐饮单位、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等经营渔业产品的广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宣传了关于呼伦湖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要求,将生态保护的要求融入日常监督管理。

案例三

辽宁省凤城市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市

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监督案

【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辽宁省凤城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因矿产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甲公司向牙克石市人法院提起诉讼,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乙公司给付拖欠甲公司货款8582657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甲公司认为人民法院未将扣押的被执行人乙公司销售款执行给申请人行为违法,遂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受案后依法进行了核实,发现该笔扣押的销售款系被执行人使用于给公司的工人发放工资,法院执行活动并无不当。检察院承办人认为本案存在达成民事和解的可能,和解有利于双方企业的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主动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民营企业,灵活运用民事检察和解手段化解争议。鉴于本的双方当事人均系具备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外来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中产生的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会破坏本地营商环境,进一步阻碍潜在的外来企业投资合作意向。牙克石市检察院调查核实案情的同时,为保障司法活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努力优化企业的营商环境,启动了对本案的民事争议化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因此案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也使积怨不断加深。该院分管副检察长第一时间主持参与制定了争议化解预案后,又分别与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多次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到双方系多年的商业合作伙伴,有着合作的基础,都有和解意愿,但因缺乏有效沟通,一直未能达成共识。经过大量化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公开听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是数年旧怨,通过检察听证一朝化解。2020年12月24日,牙克石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了意见。检察官从两个企业多年合作的友谊及未来发展的前景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劝说双方换位思考,逐步打开了双方的心结和误解。牙克石市检察院提出的化解方案,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在听证会现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甲公司随后申请撤回了对乙公司的监督申请。这起近千万的民事争议案件被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民商事案件监督职能由简单办案向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转变的缩影和写照,体现了检察机关切实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所做的努力。不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来企业,要在充分尊重企业双方意愿的前提下,提倡缔约自由、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当地的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这也是民事检察的一份责任和担当。

案例四

乌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情况】

乌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英国国籍,满洲里市**学校**,2020年5月11日20时30分,乌某某在满洲里市**街**健身房健身时,因健身时间未到而被要求提前离场,与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常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乌某某用拳头将常某某左小臂、右手打伤,经满洲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左侧远端尺骨骨折,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0日,乌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平等保护外籍人士诉讼权益。因犯罪嫌疑人乌某某是英国国籍,使用的语言是英语,满洲里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检察官首先为其联系了英语翻译,核实乌某某是否有辩护律师,以保证其使用本民族语言诉讼权利和辩护权,经核实乌某某已骋请了辩护人。主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相关事实证据,重新调取乌某某抓获经过的证据材料,讯问了乌某某,书面和当面听取了乌某某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案在起因上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后,乌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一直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

乌某某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的公平公正表示感动,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环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赔偿人民币7.5万元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此基础上,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定罪量刑情节,初步形成对犯罪嫌疑人乌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二是开展听证前法律辅导,做好听证准备工作。听证前,向乌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详细解读听证程序和听证结论的效力,保障当事人全面了解听证的程序和作用,依法充分行使辩护、质证等权利;并从满洲里海关等涉外部门选取了三名听证员。听证会上,利用高科技手段,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通过多媒体示证,使举证、质证更加公正、客观;三名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乌某某致他人轻伤,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支持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意见。满洲里市检察院当场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当场依法宣告不起诉决定、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乌某某。

【典型意义】

满洲里市检察院在检察各诉讼阶段和公开听证整个环节中均为其聘请了专业翻译人员,全面保障了涉外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了当事人认罪认罚、公开听证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涉外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助于以公开促公正赢国际公信。通过听证,摆事实、举证、讲法理,平等保护涉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作的结论发自内心地信服,真正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办案目标。

 

案例五

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柴河林业局对张某某

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怠于履行职责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2年开始,张某某在扎兰屯市柴河镇占用林业辅助用地21.12亩建房、建厂,由于多种原因,始终没有占用林地审批手续。2020年9月,审查起诉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后,张某某听信他人误导、怂恿,提出上诉。扎兰屯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2020年11月,呼伦贝尔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综合全案综合研判,认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后,一审判决正确,量刑适当,如果张某某不认罪认罚上诉,检察院抗诉,二审张某某可能被判处实体刑。本着为当事人着想,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检察官及时与张某某沟通,对张某某当面耐心释法说理,解开了张某某心中疑惑和对法律的误解。张某某对检察官的帮助非常感谢,让他免受牢狱之灾。张某某随即撤回上诉,检察院撤回抗诉。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刑事部分圆满的解决了。但是,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依然没有得到修复,张某某的厂房、住房等建筑物依然没有合法审批手续,住房面临拆除、面粉加工厂面临倒闭的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扎兰屯市检察院于2021年4月30日,给柴河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柴河林业局采取科学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收到检察建议后,柴河林业局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整改措施。提出异地植树造林近50亩即原占林地面积两倍,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为张某某补办原占用林地手续的整改方案。为进一步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让公众监督行政机关整改方案的合理性,5月25日,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和扎兰屯市检察院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听证员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办案情况介绍、柴河林业局的整改措施和当事人张某某的意见后,一致同意柴河林业局的整改措施,并对检察机关和柴河林业局人性化的解决方案表示高度赞赏。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而不是你输我赢。目前,张某某已经按照柴河林业局的植树造林设计方案完成植树造林,并验收合格,行政机关正在为其补办占用林地手续。

【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以人为本,化解社会矛盾。在刑事部分,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当事人撤回上诉,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使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社会矛盾得以化解,而不是就案办案。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公益诉讼,柴河林业局也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没有简单地一罚了之或者拆除厂房、住房原地恢复植被,可能激化矛盾的做法,而是采取异地修复,并为当事人补办占用林地手续,不拆除厂房、住房的变通措施,有效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难题。

二是三检合一作用凸显。内蒙古检察机关实行公益诉讼、破坏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刑事检察和法律监督由同一部门办理的模式。此案就是刑事部分和公益诉讼都由同一部门办理,实现无缝对接。办案检察官对该案了如指掌,既让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又及时开展公益诉讼,修复了生态环境。

三是两级院联动,一体化办案。本案从基层院提出抗诉,到上级院释法说理后当事人撤回上诉,上级院撤回抗诉,到行政机关的整改方案和公开听证,两级院办案检察官及时沟通情况,一体化办案,效果非常好。

四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第三方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及时履行承诺。在公开听证过程中,检察利用办理刑事案件时与张某某建立的良好信任关系,督促张某某及时植树造林,打消行政机关的顾虑,为行政机关今后办理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样板。同时,督促行政机关按期为张某某及时补办占用林地手续。行政机关和张某某对此十分满意。并由听证员见证。

五是救活了张某某的民营企业。通过异地植树造林,修复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为张某某补办占用林地手续的方式,张某某的面粉加工厂和住房不用拆除,今后可以合法经营,避免了该企业的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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