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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11-18  作者:  新闻来源:

——2022年11月15日在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重点工作安排及《关于开展司法机关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实地专项调研的通知》要求,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呼伦贝尔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的职责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推进保护呼伦贝尔生态环境工作,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检察力量、彰显检察温度、弘扬检察情怀。现将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至2022年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情况

(一)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及公益诉讼案件情况

刑事方面:2020年至202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破坏环境资源领域提请逮捕案件70件116人,批捕38件70人,不捕32件46人。受理移送起诉破坏环境资源领域类犯罪案件666件969人,经审查,起诉529件784人,不起诉95件134人,正在办理中42件51人,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滥伐林木等罪名。

行政及民事公益诉讼方面:2020年至2022年,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58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705件,均得到行政机关有效回复。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669件,起诉8件,法院审结6件,未审结2件,判决支持1件,因在判决前已实现诉讼请求撤回起诉5件。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恢复湿地、草地、林地6.37万亩;清理各类垃圾16.48万吨;督促污染环境企业商户关停、整改223家;督促违法行为人向呼伦湖投放鱼苗130万尾;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286.8公里。办理破坏环境资源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6件。发布公告120件,支持社会组织或其他行政机关起诉20件,检察机关起诉72件,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或相关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收回生态损害赔偿金1419万余元

行刑衔接方面:2020年以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与市相关行政机关先后签订了《食用农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呼伦贝尔市预付式消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案》、《消防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等生态环境领域协作配合机制。与市中级法院、森工集团、民政局、财政局等16家行政机关召开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座谈会,共建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通过了相关机制并实施专项活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坚持采取提前介入方式,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另一方面收集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证据,进一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堵塞监管漏洞,织密织细监督网络,进而实现监督关口前置,避免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发生。

(二)重点案件办理情况及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的同时,采用刑事案件办理与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遏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高发势头。市检察院办理的任某某、王某某等22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挪用资金等案中,在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办理了督促保护边境罕达盖苏木草原、林地、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该案当事人在距离中蒙边境最近处2公里多,距离界河哈拉哈河蒙古国段3公里处湿地违法建设拦水坝11处之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出于案情复杂及持续多年无法实际解决问题的现实情况,市检察院多次独立或协调市公安局、市水利局相关专家共同调查取证。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市检察院向新巴尔虎左旗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新巴尔虎左旗政府按照检察建议内容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对11处拦水坝采取疏浚行动,疏浚行动累计为下游湿地处理堰塞水面270.2亩,补充水量36.57万立方米。本案的成功办理,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呼伦贝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贡献了检察力量。因办案效果显著,该案2022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黑土地保护典型案例”。

在办理非法狩猎案件中,为充分利用检察职能精准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和挽回环境资源损失,新巴尔虎右旗检察院对5起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羊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收缴生态损害赔偿金25.617万元。刑事与公益诉讼案件相结合的办案方式对不法人员形成了有效震慑,近年以来,新巴尔虎右旗境内发现6000余只黄羊活动,再无一起非法捕猎案件。

多年以来,人民群众不断反映呼伦贝尔某公司恶臭气体排放问题,虽经中央环保督察组实地调查和监测认定属于达标排放,但人民群众饱受恶臭气体影响生活情况并未改善。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市检察院坚持能动检察理念,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经过充分调查核实,向扎兰屯市政府和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并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进行反复磋商,最终达成了由扎兰屯市政府和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积极配合指导,由该公司出资3亿多元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的整改共识。经过整改,该公司厂区外再无异味飘出,极大改善了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该公司恶臭气体排放问题的有效解决,是检察机关努力实现生态修复发挥司法保护的优秀典型案件,更是实实在在解决人民群众关切问题的重要体现。

工作中,我们采取“围绕一个核心、坚持一项原则、建立三项机制、采取五项保障措施”的工作模式(简称“1135”工作模式),开展了“守护绿色呼伦贝尔”专项活动。结合各旗、市、区实际,分别开展了守护呼伦湖、保护呼伦贝尔草原、森林、保护野生动物、清理废弃农药、化肥包装物、与河湖长办联合开展河湖清“四乱”等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专项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如市检察院督促疏通中蒙边境湿地水坝案、牙克石市检察院支持巴林林业局诉鲍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海拉尔区检察院督促整改呼伦湖非法捕捞公开听证案等3件案件被评为“全区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又如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非法捡拾1910枚野生鸟蛋民事公益诉讼案,因当事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且家庭困难等实际,市检察院提出让违法行为人在海拉尔区检察院建立的西山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两年义务浇水30天和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人民日报、光明网、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后,社会反响热烈,普遍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彰显了检察温度,同时也提高了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参与度。

同时,重点围绕呼伦湖上下游流域,持续开展保护呼伦湖专项活动、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和河湖治理“春季”“秋季”专项行动,其中,某旗市区检察院监督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非法销售呼伦湖水产品怠于履职公开听证案,有效打击了呼伦湖水产品非法捕捞与非法销售的黑色链条,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典型案例”。2022年,市检察院对呼伦湖生态保护及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涉呼伦湖非法捕捞行为、行政监督现状、市场监管情况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并将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市委政法委及市政府,对呼伦湖非法捕捞治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在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职责中,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结果监督与行为监督并重、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并重,同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法律监督力度,坚决守护好生态环境法律底线。一是通过专业协作,持续开展生态修复基地建设。2021年4月,市检察院与呼伦贝尔市林草局签署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建设协议,海拉尔西山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二期工程400亩已经完成植树造林。二是针对多发、易反弹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常态化跟踪监督,持续开展“回头看”,促使监管机关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巩固并拓展整改效果。如满洲里市检察院在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的基础上,继续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职责,并与满洲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建立60亩生态公益林地,栽种4800颗樟子松幼苗。三是通过检察建议备案的形式,及时掌握全市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思路,形成可复制的办案经验,整理可借鉴的法律文书,在全市检察机关内树立典型,为全市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先进思路。四是积极探索聘任行政机关专业人员作为检察官助理制度,充分借助外脑,提高监督力度和实效,目前市检察院及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已开展该项工作,并进行形式多样的专业咨询,有力提高了检察业务能力及专业领域知识水平。

(三)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主题鲜明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020年至今,全市多次开展公益诉讼宣传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利用微信、微博、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共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32次,联合各地生态环境局开展了18次专项宣传活动,其中公众号平台专项宣传《环境保护法》、公益诉讼《依法保护草原生态平衡》6次,实地深入基层普法,提倡保护生态环境,介绍公益诉讼保护生态职能职责发放宣传资料25次,以党建引领业务,开展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9次,结合“国际森林日”拍摄宣传保护生态环境视频一部,以宣传公益诉讼检察中“党的生日话职责”为契机,拍摄保护生态环境宣传片一部。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群众各类问题100余人次。解答法律咨询30余条。各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正义网、民主与法治网、内蒙古新闻网、长安网、“二微一端”、呼伦贝尔日报各类媒体发表信息稿件15篇,编印图文并茂的宣传单、宣传册等宣传资料10余种。

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公益诉讼检察调查取证存在一定局限性,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还存在障碍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尚处于发展阶段,在人员配备、专业知识构架、调查取证能力、地方性法律法规支持、行政机关配合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一是缺乏专业性人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涉及社会治理方方面面,工作涉及专业领域知识较多,对于检察干警各行业知识深度、调查取证水平、综合素质能力的要求较高,现有检察干警的配备及办案能力仍然需要进一步提升。二是行刑衔接尚不通畅。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间对于破坏环境案件信息共享仍然存在一定障碍,尚未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受理的涉及生态环境的举报信息以及行政执法信息不能全面了解,精确判断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准确把握是否应当以公益诉讼方式进行监督、或对破坏环境的侵权人提起公益诉讼仍然存在一定困难。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人民群众的共同发力,当务之急是要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多部门发力协同配合,从而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二)环境资源类案件鉴定工作仍需加强,地类性质认定亟需统一标准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鉴定意见的依赖程度较高,而目前存在针对此类案件的鉴定机构少、鉴定费用高、鉴定时间长、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资质不明确等现实困难,部分案件中甚至存在鉴定费用高于或接近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情况,败诉被告方除了需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还需要缴纳高昂的鉴定费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办案效果。

案件办理实际中,部分地区存在行政机关对于涉案地类性质认定不一致情况。如某地的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认定涉案地块为盐碱地,当地林草部门依据草原证认定涉案地块为草原,而涉案地块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根本所在,行政机关之间认定出现冲突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各界对公益诉讼认知度不够,社会氛围不浓厚

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正式确立已经5周年,但社会各界对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了解程度仍不够深入,仅知晓检察机关拥有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但对公益诉讼的监督范围、监督对象、如何履职等情况没有深入了解。行政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存在一定认识误区,认为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可能对行政机关产生不利影响,这表明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工作的开展仍然有较大提升空间,应当进一步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切实为保护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贡献检察力量。

三、进一步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地方性制度规章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是期待,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工作。一是积极主动参与起草制定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研究制定细化公益诉讼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指导区域内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线索征集、调查取证等工作制度,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制度支持。二是针对内蒙古地区特别是呼伦贝尔地区农、林、牧、渔行业的发展特点及河流、湖泊水源众多的生态特点,因地制宜制定颁布专业性鉴定行业规范,对公益诉讼鉴定费用给予适当倾斜,加大力度监督鉴定机构运行,规范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标准,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更加完善的证据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人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

在既往人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开展监督的良好基础上,持续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开展有力监督,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多重保护。通过开展形式多样专项调研、专项行动,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形成全面、深入的了解。鼓励人大代表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活动,积极主动帮助相关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人大有力监督下平稳有序发展。

(三)以“林草长、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为契机,加强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共同发力

以检察公益诉讼为抓手,积极推动检察机关与林草行政机关、河湖长办等实现“林草长、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常态化,在案件线索移交、促进“两法衔接”、协助调查取证、委托损害鉴定、修复监督验收等方面加强合作,通过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联合巡视督导、召开联席会议、干部互派挂职等形式,健全完善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行政机关的大数据共享,及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手段与其他政法机关及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发力,合力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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