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东兴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东兴,听取了辩护人意见。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东兴查禁犯罪活动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伪造八张国家机关公文,依法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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