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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我区检察机关公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0-03-12  作者:  新闻来源: 内蒙古检察微信公众号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疫情发生以来,针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以最严格的法律条文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0年1月12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伙同李某某到满归林业局北岸林场六支线离后堵2公里处,在公路两侧分头下猎夹。2020年1月16日上午,周某某开车拉李某某到满归林业局北岸林场六支线离后堵2公里处溜夹子,二人发现两只猎夹各夹住一只雪兔,一只活体,一只死体。二人将雪兔活体杀害后,将两只雪兔死体通过白色丰田汽车运输,两人在开车返回途中,在北岸林场老运材道离满归镇10公里处被满归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中的两只雪兔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1月16日,满归森林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1月17日对二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月17日,满归森林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周某某、李某某。2月22日,根河市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17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过微信与卖家周某乙(另案处理)取得联系,以邮寄方式将一颗狮子牙、两颗老虎牙、两个狮子爪、疑似豹猫皮包卖给周某乙,后周某乙转手将购买物品卖给了重庆的下家黄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周某某出售的两颗虎牙属于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出售的两个狮子爪属于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出售的疑似豹猫皮包无法确认物种来源。经鉴定,周某某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5420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过微信分别向微信名为“拓海”“百事可笑皮草批发”“蛊惑”的人员购买了象牙制品、鹰爪、豹牙、狮骨、疑似动物爪等野生动物制品共30件,并将上述野生动物制品从包头市运输至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本人住处。经鉴定,从周某某住处查获的象牙制品均属于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查获的鹰爪属于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查获的豹牙、狮骨所属的豹、狮均属于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疑似动物爪所属的穿山甲属于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从周某某处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15867元。
  
  2019年6月15日,东乌珠穆沁旗森林公安局接到河南焦作市森林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并于同日立案,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拘留,7月9日对周某某取保候审。10月14日,东乌珠穆沁旗森林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提起公诉。因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检察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吴某某、王某某等12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狩猎案

 

  2016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在锡林浩特市白音公社附近草场上非法捕获野生百灵鸟雏鸟40只,卖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2017年至201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分别在锡林浩特市飞机场附近、南平顶山附近的草场上非法捕获野生百灵鸟雏鸟30只,通过现金收款的方式卖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和王某甲,非法获利1500元。2019年,犯罪嫌疑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在锡林浩特市三十一团桃林塔拉分场附近的草场上非法捕获野生百灵鸟雏鸟24只,通过现金收款的方式卖给吴某某18只,非法获利1200余元,另外 6只送给他人。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其父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在阿巴嘎旗与锡林浩特市交界处附近非法狩猎野生百灵鸟雏鸟35只(其中赵某某非法狩猎23只)出售给吴某某,非法获利2100元。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三次在锡林浩特西北方向60余公里的草场上非法捕获野生百灵鸟雏鸟20只,在锡林浩特市通过现金收款的方式卖给吴某某,非法获利1600元。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温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三次在锡林浩特西北方向60余公里的草场上非法捕获野生百灵鸟雏鸟22只,通过现金收款的方式卖给吴某某非法获利1300元。
  
  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王某甲(二人系夫妻)在明知百灵鸟雏鸟系非法狩猎所得,多次在锡林浩特市收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温某等人的百灵鸟雏鸟共计3364只并贩卖。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明知吴某某出售的百灵鸟雏鸟系他人非法狩猎所得,两次收购共计657只;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明知吴某某出售的百灵鸟雏鸟系他人非法狩猎所得而予以收购,两次收购共计460只;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明知吴某某出售的百灵鸟雏鸟系他人非法狩猎所得而予以收购,两次收购共计910只;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明知孟某某收购、贩卖的百灵鸟雏鸟为犯罪所得,仍然多次驾驶车辆帮助孟某某运输、搬运百灵鸟,并帮助孟某某租赁存放百灵鸟的场地。
  
  该案由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民警于2019年5月30日在工作中发现,锡林郭勒盟公安局5月31日立案侦查。6月1日至8月5日,侦查机关分别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王某甲等12人抓获归案,分别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7月8日、8月15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王某甲等8人批准逮捕,其余4人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审查起诉。9月29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将该案交由锡林浩特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8日,锡林浩特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祁某等6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在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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