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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我区检察机关公布涉疫情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0-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内蒙古检察微信公众号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高检院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先后制发《关于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两高两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相关规定的工作意见》及联合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明确27条依法从快措施、九类涉疫犯罪快捕快诉、依法严惩,为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我们将陆续刊登全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

  
  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包头市昆都仑区张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4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社会对医用口罩需求量大的特点,在其微信群内发布有口罩销售的虚假消息,通过微信骗取李某某等四名被害人共计42170元人民币。另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微信群内通过发布有联通电话卡销售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5550元人民币。
  该案由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6日报案至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2月7日,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被诈骗案刑事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由于张某某有发热症状,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月8日,昆都仑区检察院通过共享的包头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中心微信群掌握该案信息,2月11日,张某某被排除疑似病情,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对其刑事拘留。同日,昆都仑区检察院首先电话了解案情,随后在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到侦查机关介入该案,对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具体意见,并在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部分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督促公安机关先行报捕,提高办案效率。2月13日下午,昆都仑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某,2月14日,昆都仑区检察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在4小时内完成了审查案卷、远程讯问等工作,对张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月17日,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昆都仑区检察院在6小时内完成了阅卷、告知、讯问等工作,同时考虑到涉案金额巨大,为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查起诉环节即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安排法律援助律师,见证认罪认罚过程并提供法律帮助,当日即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18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开庭审理此案,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了审理过程。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采纳,当庭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张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赤峰市松山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5日间,赤峰市松山区发布《赤峰市松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令(1-4号)》决定全区所有城市居民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出入全面实行“红绿卡”制度,小区居民和车辆凭区住建局统一制发的“红绿卡”通行,城区内各居民小区自2020年2月5日起非本小区人员和车辆禁止出入。根据该要求,赤峰市松山区八家村委会指派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赤峰市新城区八家山下小区东门口进出小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登记。2020年2月8日17时许,在赤峰市新城八家山下小区东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其母亲、女友欲外出小区,因没有办理进出小区出入证件,被疫情防控人员盛某等劝阻,刘某某对盛某等疫情防控人员进行辱骂,并对盛某进行殴打。后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全宁派出所民警冀某某、辅警陈某赶赴现场处置,在出警过程中刘某某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推搡、撕扯陈某。被告人刘某某辱骂、殴打疫情防控人员,辱骂、撕扯民警的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妨碍疫情防控秩序。
  2020年2月8日,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以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2月11日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采取提前阅卷的方式主动提前介入该案,提出了明确的侦查方向和建议。2月14日,松山区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2月21日,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当日,松山区检察院对刘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同日,松山区检察院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通辽市库伦旗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杜某某与妻子张某于2020年2月12日8时许准备离开居住的库伦镇滨河小区时,疫情防控执勤人员呼某某(库伦旗公安局民警)根据库伦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命令,要求二人登记、测量体温后离开小区。后张某未理睬执勤人员要求,执意出小区并走到自家轿车跟前打开主驾驶门,执勤人员呼某某上前拦住张某不让上车时张某摔倒在地,杜某某见妻子张某倒地后殴打民警呼某某,并对其继续辱骂。
  2020年2月12日,库伦旗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杜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次日,库伦旗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并向侦查机关提出了侦查建议。2月13日,库伦旗公安局提请逮捕杜某某。次日,库伦旗检察院对杜某某批准逮捕。2月17日,库伦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18日,库伦旗检察院对杜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杜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同日,库伦旗检察院对杜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普通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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