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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明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诈骗、徇私枉法等罪案一审判决
时间:2019-09-03 作者: 新闻来源: 阿荣检察
近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莫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李明柱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诈骗、徇私枉法等罪一案,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该案由呼伦贝尔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柱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诈骗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系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监察机关查处的首例党员干部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明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拆迁款及低保家庭新生入学资助资金共计人民币1,331,336.70元;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具有索贿情节;
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以及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李明柱身为莫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并主持工作期间,负有查禁赌博违法犯罪的职责,但其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包庇敖伟光(已判决)长期开设赌场牟取暴利,为以敖伟光为首的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依法公开庭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
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认定被告人李明柱充当恶势力“保护伞”,并以被告人李明柱犯诈骗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10,000元。退赔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人民币1,291,336.70元,退赔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人民币40,000元,收缴被告人李明柱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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