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进一步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听证员职责
受邀参加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2听证员选任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人民调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
3、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4、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
(六)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八)人民监督员可以参报听证员。
3听证员管理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对本级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察、抽选、履职评价反馈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听证案件类型及拟听证事项涉及的专业领域等,听证员库中没有相关专业成员适合参加听证的,可以邀请听证员库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听证员资格:
1、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执照、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5、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6、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
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入选听证员库。
(二)听证员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其出库:
1、因身体条件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
3、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
4、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4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5年。
5听证员的履职与保障
1.受邀参加全市两级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
2.参加不公开听证的听证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6听证员选任程序
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一)发布公告。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选任公告。
(二)资格审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选任条件和工作需要,对报名人员资格审查,确定考察人选。
(三)组织考察。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对进入考察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四)社会公示。拟任听证员名单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五)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存在的,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过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
7报名方式
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分别填写《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推荐人选个人信息登记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申请个人信息登记表》,将登记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于2022年8月24日前发至报名邮箱。
邮箱地址:
hlbrjcy8100161@163.com
联 系 人:郑美娟
联系电话:0470-810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