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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检察院与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签订《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救助的合作协议》

时间:2020-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如何抚平被侵害未成年人心理创伤?

  怎样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别怕!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吹响“集结号”,
  利用专业力量开展被侵害未成年人心理救助!
  
  
  6月18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与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在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会议室举行《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救助工作协议》签约仪式,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孟昌光,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那日斯、副主任林蕊、第九检察部副主任鄂陆松及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张雄、副院长徐起岭等人参加签约仪式。
  
  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是呼伦贝尔市唯一的一所国家精神专科三级甲等医院,开设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精神医疗与康复等科室,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系全国百姓放心百佳示范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协作医院、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临床心理学研究基地,具有专业的心理救助力量。
  
  签约仪式上,孟昌光副检察长和徐起岭副院长代表双方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那日斯和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郭秀华作为项目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工作职责。呼伦贝尔市检察院负责告知符合救助条件的被侵害未成年人监护人可以提出心理救助申请;协助其与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签订心理治疗知情同意书;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金;将国家司法救助金作为心理治疗费支付给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跟踪了解心理治疗过程和结果;督促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依协议履行心理治疗职责。
  
  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与被侵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心理治疗知情同意书;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治疗;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反馈治疗过程和结果;治疗过程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治疗过程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予以保密。
  
  《协议》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确定了救助范围,即: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并详细规定了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救助工作的程序。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引入专业力量夯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与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携手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救助,利用专业力量疗愈被侵害未成年人心理创伤,对提升未检工作质效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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