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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有两件精品案件荣获全区奖项

时间:2020-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近日,在“2019年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精品案件”评选活动中,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有两件精品案件登上“榜单”。

  
  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王欢
  
  书面提出纠正违法精品案件
  《对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期计算错误的监督案》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赵焕斌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已连续三年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精品案件。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积极探索、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流程模式,归纳总结出了“五步工作法”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多部门、多单位协调配合的工作模式。
  
  对刘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依该检察院未检办的建议开展的,由于刘某某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路途较远,该检察院在首次采取远程提讯的方式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并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该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采取了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对刘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意见及看法。该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在经过审查后向未检办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得到了采纳。
  
  刘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体现了智慧执检的办案理念和内外协作的工作理念,在检察工作中推动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形成促进社会各界对涉罪未成年人齐抓共管,共同帮教的格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驻所检察人员在驻所检察工作中发现,失火案罪犯靳某某因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暂未被投送,继续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该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与罪犯靳某某谈话时,发现其曾因同一行为被治安拘留、但法院判决书中未予折抵刑期的案件线索。驻所检察人员立即调取靳某某治安拘留档案,调查核实并立案审查,通过查阅侦查卷宗、起诉书、判决书等,进一步收集证据。经审查查明,靳某某因失火于2018年5月16日被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治安拘留,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期间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但起诉书和刑事判决书中均未表述靳某某被治安拘留的事实。
  
  该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罪犯靳某某被治安拘留和被判处刑罚均为失火同一行为,其被治安拘留的时间,应予折抵刑期,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判决靳某某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未将靳某某治安拘留14日折抵刑期,对将罪犯靳某某的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根据这一事实,该检察院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及时予以更正。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认真查阅侦查卷宗,核实罪犯靳某某治安拘留的事实,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于当日裁定更正罪犯靳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并回函答复检察机关。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维护了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近年来,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转变司法理念、主动履职行为、强化沟通协作不断加大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力度。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并深化科技运用,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注重对各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注重从细微之处、细小环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提高检察监督的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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