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申诉,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一)涉检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出、未答复的;
3、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4、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诉讼监督事项
1、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2、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列情形的监督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后如仍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申请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监督申请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新证据递交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采纳新证据决定的,可以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3、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申请人以有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可以将新证据递交公安机关。
4、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作出处理结论,申请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5、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或者将申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6、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予受理。
7、案件已经提请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不予受理;可以将申请材料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三、请您根据上述受理范围进行控告和申诉。
四、请不要重复控告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