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一)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9、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3、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原则:
(一)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三)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
4、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二)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审查后依法作出。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