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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更强责任意识,提供更优质司法产品

时间:2020-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检察日报
  对司法产品质量的评价,常常存在两个视角,一个是从检察官出发的自我评价或者内部评价,是“我觉得”,另一个是从当事人、法律界同仁,以及广大群众出发的外部评价,不妨称之为“你觉得”。

近期,《检察日报》以两种视角连续刊发了三篇系列文章。第一篇《我们应从“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评判”一文中得到什么启示》(原文标题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的评判》),主要从实务角度梳理案件的证据审查重点,发出业务警醒;第二篇《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是从错案预防、考核体系、业务培训和认罪认罚等方面呼吁检察官要增强责任心;第三篇《检察官,端菜者还是炒菜者?》则是从检察官自身职能定位出发,提出检察官不应囿于“端菜者”角色,而应以“炒菜者”的要求,主动提高办案质效。尽管角度各不相同,三篇文章其实说的都是刑事办案人员要敢于担当,努力提升业务能力和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引人思考。

一、三篇文章引发的讨论与价值

三篇文章一经刊发,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讨论。有律师撰文《律师,挑刺者还是炒菜者?》《刑事律师,不是司法厨艺大赛的“挑刺者”》等,提出“要怀着吹毛求疵的态度,拿出专业食客的本领,去影响评委的品菜活动”。有法官认为,“检察机关强化使命担当的积极效应……或将延及同为法律尊严守护者的人民法院,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效能”。检察官群体也有很多人通过留言跟帖等方式回应三篇文章的观点。不同观点主要集中在“检察官对于侦查环节的问题难以发现”“基层检察官负担过重”“无力承担‘炒菜’职责”等。支持观点则认为,检察官应该“尽其所能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并且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断精进、提高自我,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其中,讨论最为热烈的是检察机关“第一责任”问题。从不同职业群体的视角看,对“第一责任”认识的最大分歧在于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是否匹配。比如,南京师范大学秦策教授认为,该论或失诸绝对,“可能会背离设置责任制度的初衷”;南开大学朱桐辉教授则肯定文章主要观点;有的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位高而权不重,难以担得起第一责任人;也有律师指出,部分检察官在面对嫌疑人及辩护律师时的“傲慢与偏见”,可能留给律师“对抗有余、沟通不足”的印象……总之,(第一责任人)表态很重要,更要看疗效。

1000个读者眼中有1000个不同的哈姆雷特。这1000个不同的哈姆雷特之间碰撞、交流后所取得的最大公约数,可能是最接近真实从而也是最容易为大众所接受的。这三篇文章论争的价值就在于此。如站在责权利匹配的角度,“第一责任”的提法或值得商榷。但从担当精神、提高站位、放大格局、自我加压等角度看,提出这个论断,倒逼司法机关深入思考,强化自身责任,形成司法合力,提供更优质的司法产品,正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欢迎的。

讨论的意义不在于谋求使每个人接受自己的观点,而是让我们认识到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和答案的开放性,进而积极倾听不同的声音,反思自己的固有认知,获得新的启示。这就如同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只有充分尊重律师、法官、警察的意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才能客观公正履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三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强化使命担当的交流切磋平台,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思考如何提高刑事诉讼质效,更好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关于“责任”的进一步思考

在汉语中,责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个体分内应做之事,来自对他人的承诺、职业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之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从索绪尔的语言学讲,“责任”一词的“能指”是固定的,但是其“所指”在不同语境之下,其含义不同,或者说是各有侧重。如首办责任制的责任,虽然包含追责之意,但主要是强调每个司法人员分内应做好之事。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孔子的“当仁不让”是责任;顾炎武先生所云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李大钊的“铁肩担道义”同样是责任。但上述前辈先贤所述的“责任”,都是义务和担当,而非追责。

上述文章中强调的检察机关“第一责任”,也并非让司法人员强行承担错案责任,而是旨在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办案人员应该对办案质量承担终身责任,这是责任的应有之义,但不能忽视“责任”一词本应更加关注的责任感,分内应尽义务。

刑事诉讼产品最终要体现在案件处理结果之上。一个企业的质量形象是靠每一位员工精心打造出来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是公、检、法、律等不同责任主体的员工“分工负责”共同努力的结果。普通企业的员工尚且知道“产品质量,人人有责”,何况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残次品,可能直接伤害无辜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同时也必然损害司法公信。因此,对司法机关而言,保证办案质量就是我们的生命线,是我们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责任,“君子之心,常存敬畏”,敬畏的是人民的嘱托,敬畏的是当事人的信任,敬畏的是党纪国法的威严。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冤错案件,每个阶段的承办者、参与者都难辞其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法治使命和历史使命,理应有更强烈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因此,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产品的质量,检察机关既承担相关的办案责任,更要肩负起诉讼监督责任。基于这个立场,《检察日报》的社评文章《检察人要勇于承担第一责任》指出,“检察人员理应以更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勇于承担第一责任,是刑检人主动担当、自我加压的体现”。一线检察官提出,从传统意义上被动跑堂,有什么端什么的“端菜”,到严把质量关,主动挑选原料的“炒菜”;从确保履职,到“苦练内功重自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新时代检察官责任感的生动体现。

“第一责任”还体现在检察工作“求极致”上,去年年底,最高检党组提出了“办实事,求极致,解难题,葆本色”的要求。怎样“求极致”,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要积极听取外部评价

“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从司法产品质量和责任对方视角的“你觉得”中,发现问题,汲取智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现实中出现重大刑事冤假错案的概率较低,日常见到的多是瑕疵案件。很多检察官认为公诉的案件被法院判处有罪,就是尽到责任。容易忽视认定事实或情节有误、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办案周期长等瑕疵问题。

如去年接连爆出一些审前长时间羁押的案件,导致“审前羁押”这个专业、冷僻的词汇走出法律圈,成为跨界热议的问题。管清友教授在年初的一篇论文中也提到这一概念。经济学家都在关注审前羁押时,承担批准羁押、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检察官是否反思过审前羁押率偏高的问题?有的案件办案周期长,让各方当事人陷入长期的焦灼等待中,让正义打折,我们是否反思过降低案-件比背后的原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赋予检察官更重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我们如何在诉前创造性地履职尽责,实现在法庭上印证、认同指控犯罪、展示证据、证明犯罪等办案的合法、客观、公正,凸显庭审效果?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责任感。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官的责任心只能水涨船高。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涌现,很多案件无先例可循。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直面焦点争议问题,连续制发七批典型案例,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导意见。如前期多地立案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在批捕、起诉环节依法认定,得到相关办案机关的认同。这里面有不同司法机关逐步厘清认识的过程,也有各级检察机关主动纠偏、同步监督的努力。这些工作和成绩,就充分彰显了战“疫”时期检察官的责任与担当。

“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对于我们的责任观是否跟上时代的步伐,关键是人民觉得如何,而不是我觉得。

要认真听取内部评价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从司法产品质量和责任第一线的“我觉得”中,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将基层智慧上升到顶层设计。

在强调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承担责任的同时,来自于一线检察官的吐槽,真实反映了基层的困难和问题,同样需要被上级机关和高层关注。不少基层同志表示,一线办案中存在简易程序不简单、繁简分流难实现、考评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基层一线很多现实的困难和问题,需要有合理的沟通反馈机制,更需要工作机制上的逐步完善,让一线办案人员能够减少非办案的羁绊,将更多精力投身于主责主业,提高业务能力。

张文宏医生接受采访时说:“我平时不鼓励加班加点,抛弃家庭、无休无止工作是不人道的。不能用工作绑架人家,让大家都放弃生活。当然,疫情是特殊的时间节点,这时候就要全身心扑上去。等疫情过去,医务人员也要恢复正常生活,工作节奏要慢一点下来,看病质量要进一步提高,我相信医疗体系也会做一些改革,让病人看病更方便。”司法人员的办案亦是同样道理。

新竹高于旧竹枝,雏凤清于老凤声。随着时代的发展,年轻的法律人表现出越来越强大的法律素养和责任感。据了解,近期调研捕诉一体的课题时,出人意料的是,很多基层检察官主动提出,希望在批捕阶段听到不同声音,并认为应赋予批捕阶段律师部分阅卷权,这样辩护意见才更有针对性,也更能保证办案质量。这也充分说明根植于新时代成长起来的检察官更加理性,在自加压力,具备源自内心、使命感的责任感。新时代检察机关“第一责任”,迫切要求检察队伍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并将队伍能力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办案质量的提高上,体现在每一件优质司法产品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

三、热议之后的理性同归:司法产品,经手有责

最高检领导在对《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对公安办案弱点的评判》一文的批示中指出:“建议每一位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都能认真研读、反思:关注过这类问题吗?自己办案有无这类问题?如何提升办案能力,切实履行好主导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的职责,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这应该是三篇文章充分讨论后的最好落点。

天下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任何比喻都有缺陷。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纠结具体词汇和比喻的准确性,而在于理解这种检察新理念的实质内涵和时代要求。《检察官,端菜者还是炒菜者?》一文,主要旨在提醒部分同仁摆脱陈旧理念,强化指控证明犯罪曾有不力的主导责任,提升业务素养。《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因题目醒目,更容易引发不同职业群体的不同声音。回头再看,对检察官而言都会充分认同“如何提升办案能力”的主旨。再进一步,如果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都有“第一责任”的心态,每个人对办案质量都承担起自己的“第一责任”来,每个环节的每个人对证据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适用负责,司法产品合格率和优秀率将会大幅攀升,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自然可期。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如何“打通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觉得”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满足其各个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尽快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敢于担当、善于担当、乐于担当,为全面依法治国“专注每一道工序,守好每一个关卡,筑牢每一道防线”。

天下兴亡,我有责任。司法产品,经手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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