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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旗检察院:非法捕捞不可取 贪图小利吃大亏

时间:2023-08-31  作者:侯莲花  新闻来源: 莫旗检察院

日前,莫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莫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以出售、食用蛤蟆为目的,使用圈网式地龙在莫旗奎勒河镇一处天然水域捕捞蛤蟆。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捕获蛙类为黑龙江林蛙,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总价值均已超过刑事立案标准。

【部门协同】

检察官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交本院第二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破坏了水产品资源,损害了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向莫旗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最终,二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通过购买蛙苗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各类水生生物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繁衍,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本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我们在此号召大家与我们一起,呵护水域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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