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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旗检察院召开“生态检察+碳汇补偿”工作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3-06-14  作者:边小旭  新闻来源: 鄂伦春旗检察院

新闻发布会现场

6月14日,鄂伦春旗检察院召开“生态检察+碳汇补偿”工作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生态检察+碳汇补偿”工作情况。旗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敬东出席会议并答记者问,旗委宣传部外宣室负责人臧淑红主持会议。

刘敬东副检察长对“生态检察+碳汇补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碳汇生态检察工作组织领导保障

鄂伦春旗检察院积极探索通过认购碳汇实现生态修复替代性履行新模式,实现公益保护效果最大化。

(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岱岷为组长,副检察长刘敬东为副组长,第五检察部全体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二)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制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开展碳汇生态检察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向旗委书记、旗长专题汇报“双碳”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获得旗委、政府的支持肯定,经鄂伦春自治旗委、旗政府共同研究,鄂伦春自治旗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双碳”检察工作的实施方案》,大力支持鄂伦春旗检察院开展“双碳”检察工作。

(三)组建办案专班。成立以检察长李岱岷为办案组组长的工作专班,专门负责办理适用认购碳汇修复生态公益诉讼案件。

二、利用地区优势资源,积极开展碳汇替代修复实践探索

鄂伦春旗检察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深化检企协作,充分利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所属的克一河森工公司可销售“符合国际核证碳减排标林业碳汇产品的优势条件,积极探索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生态检察模式。

(一)构建党委政府+检察模式,检察机关为主多部门协作配合。积极与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沟通汇报工作,努力争取旗委、政府的支持与肯定,共同研究,由鄂伦春自治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双碳”检察工作的实施方案》。二是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民主监督和各方面配合的工作格局。各乡镇各部门在工作中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在开展“双碳”检察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双碳”检察工作取得实效。

(二)构建国有企业+检察模式,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作用。一是建立检企协作配合机制。发挥驻旗国有森工企业优势资源,与具有销售“符合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erfied Carbon Standard简称VCS)”林业碳汇产品的克一河森工公司召开建立“生态检察+办案补偿”座谈会,会签《关于建立生态检察+办案补偿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适用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原则,适用范围及日常协作内容,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共建生态检察碳汇修复实践基地。包括设立生态检察碳汇修复办公室、共建生态修复公益林,运用实际修复与碳汇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方式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功能得到恢复,坚持主动服务大局,加大山林保护力度,打造具有鄂伦春地区特色的碳汇生态修复新模式。目前,鄂伦春旗检察院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公益诉讼案件中首单认购1200吨碳汇替代修复,收取生态环境民事损害赔偿金约6万余元与克一河森工公司签署了林业碳汇认购合同,是全区首家探索通过检企协作将生态环境民事赔偿使用于认购碳汇产品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单位。

三、完善碳汇替代修复机制,推动生态检察高质量发展

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目前还存在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鉴定评估测算方式不健全、对碳汇产品公众认知度低等问题,完善碳汇替代修复机制,更好的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一)完善碳汇修复协作机制。一是继续深化协作机制,及时总结协作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逐步展开探索。二是针对具体问题拟定实施细则,继续研究形成《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的实施细则》及《生态环境民事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积极与人民法院建立《碳汇替代修复办案协作机制》,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深化协作,实现全旗碳汇修复司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创新鉴定评估机制。一是在办案中征询专家意见。目前,该院已与内蒙古林业大学测算碳汇相关专家联系,通过咨询专家意见计算碳汇损失。二是与属地林草局及森工公司加强沟通,通过林业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补植复绿计划等综0合评估当事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结果。

(三)提升公众参与度。一是邀请参加公开听证,邀请林业碳汇方面的专家参与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发表专业意见,提升群众公信力。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统纸质媒体,多媒体等方式普及碳汇生态修复知识,让公众参与到检察机关的工作中来。三是探索运用检察云平台,通过公益诉讼观察员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下一步,鄂伦春旗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检企协作,发挥生态检察碳汇修复基地优势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大气污染、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类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适用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生态新模式,以检察“碳”索推动绿色发展,为建设祖国北疆绿色生态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现场提问

旗融媒体中心记者祝美慧:

(一)什么是碳汇?

检察官:

“碳汇”来源于2005年《京都议定书》,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简称,即通过陆地生态系统的有效管理来提高固碳潜力,所取得的成效抵消相关国家的碳减排份额。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分类为森林碳汇、草地碳汇、耕地碳汇、土壤碳汇、海洋碳汇。

(二)碳汇替代性修复的优势是什么?

检察官:

与传统异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传统替代性修复相比,碳汇修复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碳汇修复只需认购碳汇产品即可完成恢复因当事人的损害导致的“固碳释氧”生态功能损失。二是碳汇替代修复是专业化修复方式。碳汇修复是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当事人有偿购买森工企业已产出的碳汇产品,避免当事人因修复能力不足导致的不完全修复问题。三是可以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对于林地面积小,损害结果较轻的案件通过行政机关制定造林计划到实施完成需要时间较长,容易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四是可以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难题。通过认购碳汇修复生态可不需要考虑资金后续使用和监管问题。

旗融媒体中心记者卜晓雪:

碳汇替代性修复案件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检察官: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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