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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呼伦贝尔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8-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5月30日9时30分,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黄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呼伦贝尔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考虑到社会影响和实际情况,最终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黄某某依法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86600元。被告人黄某某的故事是从麻雀开始。

人们都非常熟悉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麻雀,但不了解很多鸟类包括麻雀都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告人黄某某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在自家院内利用拍笼猎捕野生麻雀、白腰朱顶雀、黄雀629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野生麻雀、白腰朱顶雀、黄雀死体622只,活体7只。除应受刑事处罚外,黄某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让人无法理解的是,黄某某捕杀如此大量的鸟类仅仅为了“吃点肉”和“走亲访友的时候带点礼物”,短短2个多月的时间,他非法猎捕杀害622只上述野生鸟类,而他所捕杀的麻雀、白腰朱顶雀、黄雀在2000年就被列入了国家“三有”保护名录鸟类。

海拉尔区检察院公诉人认为,麻雀、白腰朱顶雀和黄雀是本地常见的野生鸟类,但已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鸟类,黄某某非法猎杀大量“三有”保护名录鸟类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其违法行为与实际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某某以食用为目的猎杀野生鸟类,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具备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四大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黄某某猎捕杀害622只“三有”保护名录鸟类,依法应当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86600元。

海拉尔区检察院公诉人在进行公诉时也提到考虑被告犯罪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猎捕上述野生雀是为了贴补家用,同时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并建议适用缓刑。

某某绝不是个例,在海拉尔周边地带,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形成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态势,针对本案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海拉尔区检察院公诉人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海拉尔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特别是野生鸟类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和禁用狩猎工具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长效机制,减少和遏制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今后,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和配合下,着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走出具有地区特色的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绿色生态检察模式,紧跟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促进呼伦贝尔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资源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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